辽宁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132号文件)发表时间:2021-11-22 10:32 辽宁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要求,促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我省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增长不仅绝对量大,而且增长速度远远快于总人口的增长速度,老龄化程度持续升高。截至2016年末,全省户籍总人口4267.9万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25.3万人,占总人口的21.7%,高出全国5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我省老年人口将超过1000万人。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文化普遍偏低,未上过学的占10.90%,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4.6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9.89%,高中文化程度的占8.8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69%;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身体健康的占老年人口的43.28%,基本健康的占40.24%,这些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能保证正常的学习生活,具备参加老年教育的身体条件。据调查,我省老年人口中,普遍具有求学愿望和热情,且不同学历水平、不同年龄层次的老年人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学习需求。 目前,我省老年教育存在资源供给不足,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保障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协调亟待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需进一步拓展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推动老年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迫切任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重点,以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为关键,以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的,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努力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老年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保障权益、机会均等。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的老年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统筹加强组织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提高老年教育的可及性,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 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营造环境、加大投入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协调各部门老年教育工作。激发社会活力,继续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优化布局、面向基层。在办好现有老年教育的基础上,将老年教育的增量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形成以基层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结构,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促进老年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放便利、灵活多样。促进各类教育机构开放,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老年教育,为全体老年人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学习机会、做好学习服务。畅通学习渠道,方便就近学习,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和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开展老年教育。鼓励结合当地历史、人文资源和民俗民风等特点,推动老年教育特色发展。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老年教育法规制度逐步健全,职责明确、主体多元、平等参与、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老年教育基础能力有较大幅度提升,教育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关注支持老年教育、参与举办老年教育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一)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二)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
(三)加强老年教育支持服务。
(四)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的积极性,积极推进老年教育举办主体,资金筹措渠道的多元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加强规划指导和外部监管,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老年教育领域社会组织和老年志愿服务团队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计划。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为重点,编写相关读本,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辽宁地域文化为抓手,设计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项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老年人学习和生活中。积极推进老年教育阵地文化建设,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县级以上老年教育机构要有宗旨鲜明的校训、校歌等文化内容。紧密结合基层党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和长者风范作用,打造一批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老年学校、老年学习团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学习资源建设整合计划。统筹安排,多方协作,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的学习资源。通过遴选、开发、整合、推介、引进等方式,开发纸质、电子音像、网络、移动媒体等多种传播媒介的学习资源,形成具有辽宁特色的系列课程推荐目录。重点解决乡镇(街道)以下老年人学习资源不足的问题。鼓励多元主体共建共享老年教育学习资源。定期举办老年学习资源建设交流活动。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省市两级支撑区域内老年教育发展的老年学习资源库。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能够利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展远程老年教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计划。整合资源,完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改善现有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提升其教学场所和设施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其社会服务能力。开展省级示范型老年教育机构创建活动,建设一批在本区域发挥示范作用的老年大学、乡镇(街道)社区老年人学习场所,建设好村(居委会)老年社区学习点,推进全省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学习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远程老年教育发展计划。以省级广播电视大学为龙头,以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建设辽宁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开发整合远程老年教育教学资源,建立远程学习指导服务中心,为老年教育机构开展远程老年教育提供数据支持、设备配置、技术培训、应用反馈等指导服务,为老年人远程个性化学习提供学习规划、课程推荐、辅导答疑、交互体验等指导服务。支持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大学成立老年开放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为老年人远程学习提供支持服务,并向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延伸建立远程老年教育学习网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老有所为行动计划。组织引导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为老年教育事业贡献才智和力量,通过建立老年教育兼职队伍、志愿者队伍等措施,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积极参加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好声音。推动各类老年社团与大中小学合作,发挥老年人在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到2020年,每所县级以上老年大学至少培育2支老年志愿者队伍,其他老年教育机构普遍建有志愿者服务组织。(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老年教育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帮助老年大学(学校)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实质性的支持,保证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有领导、有经费、有阵地、有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老龄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保障经费投入。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逐步拓宽老年教育融资渠道,加大对老年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老年教育工作的投入。县以上老年大学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涉及老年教育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列有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老年教育工作,确保老年教育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从事老年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鼓励师生从事志愿服务、参与老年教育相关工作。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与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队伍。建立老年教育教师岗位培训制度,支持老年教育机构教师、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发展。专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同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鼓励专业社工等参与从事老年教育工作。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进一步规范县(市、区)以上老年大学机构设置,明确相应机构规格,核定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抓老年教育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途径充实老年学校工作人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研究完善涉及老年教育的相关制度,促进老年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发展。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规章促进老年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在老龄事业相关政策措施中重视支持发展老年教育。要结合实际做好老年教育督导推进工作,并将老年教育纳入省、市、区三级教育督导体系,探索开展老年教育发展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老年教育发展状况评估和研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教育发展中的好典型、好案例和好经验。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老龄工作的考核内容,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教育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培育老年学习文化,使学习风尚融入老年人生活,使老年教育成为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老龄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人民政府) |